大病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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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对象

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

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  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 肾衰竭 )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 定给予救助。

 

 

|  救助标准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按 50% 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按 20% 的比例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 额不能超过 4000 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 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 2 万元以上的 , 其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 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 , 且医疗 ( 药 ) 费在 2 万元以上的 , 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 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 , 其超过部分可按 10% 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